“上下比罪,无僭乱辞,勿用不行,惟察惟法,其审克之。上刑适轻下服,下刑适重上服。轻重诸罚有权。刑罚世轻世重,惟齐非齐,有伦有要。
上下比罪:罪行无专属时,可上比重罪,下比轻罪来确定罪行。孙星衍《尚书今古文注疏》说:“言上下之罪,律有成事,及条目所无,比附而行之,勿增其条于三千之外。”
僭:差错。
不行:不当行之理。
上刑:重刑。适:宜。下服:以轻刑处置。
世:时。
齐非齐:江声《尚书集注音疏》说:“上刑适轻,下刑适重,非齐也。轻重有权,随此制宜,齐非齐也。”
伦:道理。要:纲要。
“刑律条款上没有的罪,可上比重罪,下比轻罪,加以确定,但不得出现差错,不要用不当行之理而成狱,只当察其情状而遵用刑法,且要详加审核。如果犯了重刑,宜于从轻发落的,用轻刑处罚,犯的轻罪,但情节恶劣宜从重发落的,用重刑处罚。量刑行罚,可以灵活掌握。刑罚也要因时制宜,或轻或重,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,自会有道理,有纲要。